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《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指导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指导意见》)明确 :2023年年底前 ,建立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清单管理和动态更新机制 ,在部分领域开展跨部门综合监管试点 ,按事项建立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制度 ,完善各司其职 、各负其责 、相互配合 、齐抓共管的协同监管机制 。到2025年 ,在更多领域 、更大范围建立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制度 ,进一步优化协同监管机制和方式 ,大幅提升发现问题和处置风险能力 ,推动市场竞争更加公平有序 、市场活力充分释放 。
《指导意见》提出 ,要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体制机制 ,确定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清单 。行业主管部门或法律法规规定的主管部门(以下统称“行业主管部门”)要会同相关监管部门梳理需实施跨部门综合监管的重点事项 ,对食品 、药品 、医疗器械 、危险化学品 、燃气 、特种设备 、建筑工程质量 、非法金融活动等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、公共安全和潜在风险大 、社会风险高的重点领域及新兴领域中涉及多部门监管的事项 ,要积极开展跨部门综合监管 。各省(自治区 、直辖市)要明确本地区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 。2023年年底前 ,各地区各部门通过“互联网+监管”系统对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实施清单管理和动态更新 。
要明确跨部门综合监管责任分工 。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监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、“三定”规定和权责清单 ,逐项明确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责任分工 。对行业主管部门不明确 、监管边界模糊 、监管责任存在争议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 ,与之相关的各部门都要主动履职 、密切配合 ,防止出现监管空白 ;同时 ,要按照领域归口 、业务相近原则和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主要行为特征 ,会同有关方面及时对其研判定性 、明确监管职责 。
要完善跨部门综合监管制度规则 。各地区各部门要强化监管政策的协同性 、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,既要防止出现监管漏洞 ,又要避免政策叠加造成不利影响 。要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机制 。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 ,建立健全协同高效的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机制 ,明确议事会商 、情况通报等工作要求 ,有效整合监管资源 ,统筹监管政策制定 ,督促监管责任落实 ,推动监管信息共享 ,组织联合执法检查 。
来源 :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
https://www.mohurd.gov.cn/xinwen/gzdt/202302/20230220_770335.html